第十九条

已修改

乡村道路、学校、医疗卫生设施等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承包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事先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妥善安置承包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