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条有效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损害和破坏天然林生长环境的活动:(一)排放有害气体;(二)排放烟尘、粉尘;(三)排放污水;(四)倾倒污染物、废弃物;(五)放牧、狩猎、采种、建墓地。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