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