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工作。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