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首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两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六百元罚款;(二)三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