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民政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营私舞弊,侵害殡仪服务机构、殡葬品生产经营者、死亡者家属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三)违反规定进行处罚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