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殡葬设施和殡葬用品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殡仪馆建设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