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企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交易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可一次性或分期摊入成本或者在事业费中列支。

技术出让方可凭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和《技术交易奖励费用审批单》到开户银行提取技术交易纯收入的20%—40%现金,作为完成该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的奖酬金。此项奖酬金可作为出让方工资性支出进入成本。

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或向贫困县(市)和乡镇企业提供技术的,可再提高1%—5%的奖酬金。

技术受让方可以从项目实施后一年的利润中一次性提取5%—10%的奖励费用,奖励为该项目的实施作出贡献的人员。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