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堆放、搭建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