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保证邮政通信安全、畅通,保护邮政通信设施,是一切单位和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在邮政通信事业的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和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