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通邮单位收发人员接收给据邮件时,应当点核无误,并在相关单式盖章签收。

由于收发人员的过错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邮政汇款被冒领的,通邮单位应当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后由通邮单位向有过错的收发人员追偿。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