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十八条已废止用户变更名称、通邮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前十日通知邮政企业;变更后的住址不具备通邮条件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