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十四条已废止邮政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项;(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通信业务;(四)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通信服务;(五)擅自改变邮政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六)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通信业务;(七)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八)其他违反邮政通信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