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邮政企业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与用户签订协议,约定投递位置和方式,提供不列延伸投递服务:

(一)包裹专送;

(二)印刷品专送;

(三)单位邮件分投;

(四)上楼投递;

(五)农村用户直投;

(六)其他投递方式。

享受延伸投递服务的用户,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服务费。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