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自治县内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取缔邪教组织。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