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加大卫生事业投入,建立和完善县、乡(镇)、村医疗卫生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和发展医疗卫生队伍,改善医疗条件。

自治县自治机关建立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贫困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和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及慢性病的防治和妇幼、老年卫生保健工作。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和完善妇幼保健网络,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降低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和医疗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