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和繁荣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风格的文化事业,开展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化活动,办好民族宣传文化中心、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站,丰富各民族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护历史文物,挖掘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开展民族理论、历史文物、文化艺术等研究,编纂地方史志,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