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设立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资金、民族事业费以及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专用专项资金和临时性补助专款。

上级国家机关直接划拨的各类事业费、交通规费等建设资金以及预算外返还资金、福利救济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