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满族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察长。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满族公民。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