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在代表中,满族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满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满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满族成员的比例应当与满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