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发放补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