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短尺少秤,屡教不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相当于短尺少秤部分价值十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