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为经营者提供的集中公开经营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以及其他民用物品的相对固定的公共交易场所。

凡在本省境内集贸市场从事商品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