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本条例第二条所称的企业包括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中央属及外地驻闽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