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继续教育经费按下列途径筹措:(一)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二)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应在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安排,其中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继续教育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中安排;(三)省人事行政部门可依法建立继续教育基金;(四)接受社会各界捐资赞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