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废止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终止取水的,持证人应当在终止取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