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在本市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市电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拟设立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及股东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经会计师事务审定的验资报告以及当年或上年的财务报表;
(四)增值电信业务技术人员的技术资格证明文件、经营场所和设施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
(六)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电信业务,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七)信息安全保障方案;
(八)证明公司商业信誉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能力的材料;
(九)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市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