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一)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二)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三)监理单位不依法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