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工程,应根据本地的地震安全需要设置强震观测仪器,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项目预算。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