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评价工作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