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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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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责任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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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