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