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