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