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已修改市水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