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