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供水企业应当自《城市供用水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开始提供城市供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