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用水性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确定的用水性质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如认为确定用水性质违背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供水企业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认为确定用水性质无误的,也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