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其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卫生防疫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市水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