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务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可以认定该城市供水工程不合格:(一)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未经认证;(二)供水管道不能保证规定水压要求的;(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市水务主管部门审定的技术设计方案的;(四)节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节水规定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