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必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市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认证结果。市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