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