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小游园及街道和广场的绿地;(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除居住区公园和行道树外的绿地;(三)单位附属绿地:指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及绿地;(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等;(六)风景林地:指城市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