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当事人缴纳罚款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