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