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