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年内进行绿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