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应停放在规定的独立设置的车库内。有汽车槽车无贮罐的单位,应与标准的储配站签订代储代充协议。严禁由槽车直接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灌装。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