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在管道燃气供应范围内,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求使用燃气及现有用户要求扩大用气量的,须向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燃气设施集资费或燃气增容配套费后,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设计、施工。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