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燃气经营单位应拒绝灌装:

(一)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的;

(二)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四)超过检验期限的;

(五)外观有明显损伤的;

(六)首次充装和新检验后的钢瓶,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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